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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个人商标注册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德州佳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2 08:24:28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对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行为或者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并取消集团资格。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集团公司注册的条件: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企业集团章程;(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不过目前在,注册集团已经放宽,和注册普通公司一样,有外地的公司作为股东的就要预约到现场窗口办理,否则都可以全网流程办理,在线核名在线申报,直接注册集团公司,方便快捷。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简单来说,一是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在目前国内外所知技术之外;二是同样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没有被申请过,没有被记录过。还不明白?下面专利申请小编就为大家列出几种常见的情形。

1、相同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内容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相同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2、具体概念与一般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

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

(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

(3)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已发生改变。

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商标评估?

1、转让商标时;

2、以商标权作为投资时;

3、企业变卖或分家时;

4、企业合资时;

5、企业破产审计时;

6、其他依法需要计算商标价值时。

商标价值评估的特性:

1.很多人会优先按照商标的现实性的市场、环境、商标信誉以及预期对商标进行评估;

2.商标评估是以模拟市场作为依据,以市场和本金市场为参照系,对商标的价格属性进行重新描述;

3.商标在未来时空的潜能来说明现实,也就是说用预期的收益来对商标价值进行估值;

4.商标评估对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时针对于商标业务的需求,而不是服务于互相矛盾的商标业务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需求,具有公正性。

5.商标评估具有很强的咨询性,它是为虚拟资产提供专业化的评估意见,但该意见无强制性。

影响商标价值评估的因素:

1.商标本身的价值,商标权所有人对商标投入和花费都体现在了商标上,所以商标一旦进行了德州商标注册,那么就拥有了它本身自带的价值;

2.如果其商标在转让之前,在市场上名气越大,受欢迎程度很高,那么它的价值就越高。我们日常对商标所做的宣传和商标所拥产品都是关键所在。

3.在我们熟知的45大类商标中,只有少部分商标属于注册的热门类别,由于它申请难度高,所以当进行商标评估时,价格也会更高。

4.一个商标的专用权在10年,如果到期后继续通过续展的方式拥有商标,那么它的使用期限就很长,价格也就越高。

4.商标在转让之前,会有一个审查的过程。如果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出现了多次复审的问题,它的商标稳定性就显得更差,那么价值也会受到影响,可能价值没有想象中那么高。

以上就是决定商标评估价值的主要问题,商标转让前,会有有经验的专人进行评估,也会综合很多因素,所以一般在刚拿到商标是无法具体估价的,需要一个流程。

商标评估的流程:

1、明确评估对象和范围;

2、鉴定评估合同;

3、指导企业清查、填报资产,搜集准备资料;

4、现场检查核实、验证资料;

5、编制评估报告书;

6、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报告书;

7、评估机构将审定后正式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书、专家鉴定证书、证牌送交被评企业。

对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是否须具备合法性以及何谓合法使用,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商标来标示商品的来源,以便相关公众能够据此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有关生产许可、卫生许可的强制性规定的生产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商标是否在使用,而不是其如何使用以及使用中是否存在不规范之处,商标使用人违反有关生产许可、卫生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商标使用无关。基于不使用原因撤销一个注册商标,应当在查明该人确实无真实善意使用目的,该商标确实没有在市场上发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功能的情况下方可撤销。

我们认为,商标使用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使用能够产生维持德州商标注册的效力,以便判定什么情况下商标注册应当注销,或者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3年不使用注销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如在异议程序和撤销程序中,要求异议人、撤销申请人证明注册商标被真实使用的制度,不是为了惩罚注册人,而是为了避免用实际上已经死亡的注册商标阻碍他人的商标注册,避免浪费商标资源。

只要商标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了注册商标,使其在市场中发挥识别作用,该商标注册就不应当被撤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违反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没有获得卫生许可证或者生产许可证等,是商品生产或者服务活动违法,而不是商标使用违法,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而不能用剥夺民事权利注销商标注册的方式来惩罚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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